人力资源知识分享第一期:被辞退业务员提成如何计算 ?

chenxi 发布于 2024-01-15 660 次阅读


第一期:被辞退业务员提成如何计算 ?

案例内容:申诉人:杨某,男,32岁,原某水泥制品厂工人。 被诉人:某水泥制品厂。

案情: 杨某于1995年被聘为被原某水泥制品厂业务销售员。1997年,双方约定销售员按收回货款的4%计酬。1997年收回货款944622.20元,可计酬37785元,但杨某于1997年9月底辞退其后,未按此数支付报酬,特请求追索。   

调查核实情况:杨某于1995年被被诉人聘为业务销售员。1997年,企业制定了“1997年销售人员责任制”(下称责任制),后双方签订了“销售人员双向合同书”(下称合同书)。
  在“合同书”中,有“严格遵守责任制”的约定。“责任制”规定,销售员1997年按收回货款的4%计酬,取消工资及一切旅差、经营费用。当年9月,企业发现杨某挪用收回货款50000元,即向检察院报案,已由检察院追回38000元。杨某为此于9月底未办解约手续自动离开了被诉人企业。此前,双方曾结算帐目,杨某称1997年收回货款94.46222万元,企业称其中三笔货款不能计酬:一是1997年1月收回的1996年销售货款33万元,按口头约定应无偿收回;二是由杨某挪用的货款5万元。同时,还应扣除按“责任制”规定,货款超过3个月未收回,按银行利息9.24‰的部分。因杨某违反了合同书第四条关于“中途离厂必须办好解约手续”的约定,计息部分计算到1997年底。   

分析意见:本案的关键,是计酬的依据。
仲裁委认为:企业制定的“责任制”符合程序,符合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可作为本案计酬的依据。
    1、根据“责任制”第十一条“原有各人的欠款余额,结转时可以一并计数”的规定,杨某1997年收回1996年发出的货款33万元,应按1997年收回货款计酬,
  2、根据“责任制”第十一条“原有各人的货款,应有各人负责收回”的规定,由杨某发出、企业收回的货款15万元,因杨某既未委托企业收回,又未离开企业放弃收回,故也应给杨某计酬;
  3、根据“责任制”第八条“货款收来后,应及时交厂财务科,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”和第二条“报酬支付,以货款到位数结算发放”的规定,杨某挪用的货款50000元,属明显违规违法行为,且尚未退还完毕,不算货款正常到位,不能计酬;
  4、根据“责任制”第三条“超过了三个月的货款,按银行贷款利息计费,在销售人员所得中扣除”的规定,杨某所得中应扣除超过3个月未收回货款,按银行计息0.924%的部分。应杨某违反了合同书第四条关于“中途离厂必须办好解约手续”的约定,计息部分计算到1997年底。

仲裁结果: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:杨某1997年收回货款为89.46222万元,可计酬35784.89元,扣除超过3个月未收回货款计息13202.83元及未退挪用款12000元,被诉人付申诉人合计10582.06元;

本人观点:
    1、关于计算薪酬部分的内容,除已经给出的解释,我在单独说一下红色字体和蓝色字体部分。红色字体是挪用公款,已经涉及到违法,从法律层面来说,可以算是赃款,这里是劳动仲裁,不是法院审判,如果是法院审判的话,企业欺负个人挪用公款是有赔偿的。所以说,劳动者一定要注意,虽然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,但是千万别犯法,还是有其他法律管着的,保护不等于可以有恃无恐;蓝色部分属于口头约定,是无效的,这个分时需要算在内的。这里要提醒的是各位使用单位的老总们,别因为嫌麻烦自己给自己挖坑。
    2、关于法律时效的说明,这个案例是发生在1997年,现在已经是新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,一些法律条款已经发生了改变,还有一点就是,劳动合同签订时,如果出现部分内容违法,并不是整个合同都无效,而是违法部分无效。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    3、为什么这个案例没有出现补偿,只是把工资部分补全,原因就在于上两条中说的劳动者违法和新旧法律时效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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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于 2024-01-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