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期:劳动合同法维权:被迫离职也可得到经济补偿金! 

chenxi 发布于 2024-01-15 669 次阅读


本期为第二期:劳动合同法维权:被迫离职也可得到经济补偿金! 希望能对大家有一点帮助。

案例概况:
    小A所在公司的效益不错,但其老板犯了“只让马儿跑得快,不让马儿多吃草”的毛病。小A在职时,公司克扣其工资。当小A欲离职时,公司先是不理不睬,急得小A没办法只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公司这时才立即予以批准,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。小A看清公司的意图就是为了省下一笔经济补偿费后,通过向仲裁委申诉维护了自身权益,使公司的如意打算没能得逞。

案例详情:
    小A是去年6月应聘到该公司从事网络开发工作的,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。合同约定小A入职后前3个月为试用期,①月薪9000元,转正后13000元。试用期过后第一个月,小A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9000元,他找老板问原因,②老板说这是因为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造成的。小A想知道自己哪些工作做得有缺陷,老板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。之后的两个月,小A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试用期的工资。    小A看出老板不为其加薪的真实意图后,开始寻找机会跳槽。去年12月初,朋友介绍他到另一家公司工作,③他提前30天向老板提出辞职。辞职信交到公司20多天不见回音,这时,新公司催他去上班,他不得不再次上书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。公司接到这个申请后立即同意和他解除劳动合同,但拒绝他提出的补足其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的工资差额,以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要求。    小A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。公司辩称没有克扣小A的工资,因为公司已经批准了小A的辞职申请,小A在未收到公司批复的情况下,又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不应当为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。由于公司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请求仲裁委驳回公司的申请。而仲裁裁决支持了小A的请求。

个人分析:针对这个案例中的典型行为,我个人做以下分析:  1、文中我标注①和绿色字体的部分是需要进行特别说明。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试用期工资不能够低于转正工资的80%,同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,文中所示的转正工资为13000元,即小A工资不能低于10400元;  2、文中我标注②和红色字体部分。这部分是小A离职的直接原因,也是咱们大多数劳动者选择离开一个单位的原因之一。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A工作不称职,因而公司克扣小A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,违法的,应当予以纠正。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》第15条第3项已经做出规定,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,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,并可支付补偿金。依据这个条款,由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,小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,而且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。这也是小A能够得到拉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的根本原因。  3、文中我标注③和天蓝色字体部分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是弱者,小A遇到新的就业机会自然不愿放弃,可他又担心处理不好与原单位的合同关系影响正常调离,就中规中矩地一次次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。然而,该公司误解了《劳动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误以为只要不理睬小A的离职申请,逼使其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公司就可以避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小A依据《劳动法》第31条规定,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义务,无论公司同意与否,双方的劳动合同都会在30日后终结。至于后来,小A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是基于公司拖欠工资的前提下,行使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,因此,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小A提出解除时即生效。这一点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和第46条中也有明确规定。换句话说,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违法侵害事实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,也仍然可以主张补偿。关于本案例的分析基本上就是这三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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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于 2024-01-15